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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质量认证中心分享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知

来源:www.xylfkd.com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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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装备条例》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二、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认证的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认证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地方企业申请时,需有相关军代表出具《推荐意见书》,其内容包括:企业人员、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申请认证产品与推荐单位的关系。
 
3.申请认证前须按GJB9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装备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成立。
 
 
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装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装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
 
 
五、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综合评议和特殊审核
1.初次审核分二个阶段进行。一阶段审核主要涉及:文审、与军代表或顾客座谈、了解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确认审核范围及标准删减内容等。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通常在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关闭后进行,并与一阶段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第二阶段审核是全部门、全产品、全过程、全要求覆盖的符合性审核。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认证周期以证书注册时间为开始。在此期间通常进行3次现场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一次。
 
3.综合评议是证书到期前的审核,在相关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2个月由获证组织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于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且距离上次监督审核不超过12个月进行现场审核。
 
 4.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产品范围的增减等均需按要求进行变更部分的特殊审核,并换发新认证证书。特殊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
 
5.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如所有权、人员、现场、设备等)时,或者对投诉、其他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可能影响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需进行非例行的监督审核或提前综合评议。
 
6.在认证注册有效期内的换发证书情况,须同时交回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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